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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扩建又转租,证据不足是死穴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51

一、案件简介

1、十年租期,约定可转租。

    2009年5月27日,在广州市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广州市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具有美国国籍的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1、XX物业公司承租李某位于广州市海珠南路学x号二、三楼及骑楼,物业以现状出租。2、200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共120个月。3、李某同意XX物业公司在租用期可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租、出借,如有违法行为,李某有权取消合约收回该物业。4、XX物业公司租用该物业,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政策法规,房屋修缮及装修须按政府规定报建及聘用有资质合格的公司。附件一约定:租约期前三个月内XX物业公司必须按“附件二”对合约物业按进行投入资金进行房屋修缮及装修完毕,修缮及装修资金由XX物业公司全部负责。但XX物业公司与李某并未签订“附件二”。

2、发现扩建又转租,怒诉至法院。

    李某长期居住于海外,其房屋租赁事务均由其代理人连某负责,但李某于去年春节前回国时发现,XX物业公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建设和扩建,严重影响租赁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李某遂于2012年11月28日,向XX物业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在15天内恢复原状。其后李某又了解到XX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1日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海珠南路x号2-4楼出租给刘某,并签订了租期从2010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物业公司未恢复原状的情况下,2013年3月,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擅自扩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和擅自转租的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解除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向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及代理结果

1、物业公司寻求宏力律师帮助

    宏力律师在与该物业公司总经理刘某多次沟通后认为,该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对四楼进行修缮的事实,但不属于违建。因相关部门认定该房屋为危房,而交房时房屋只有一雨篷,存在雨水渗入影响三楼使用的情况,因此在征得代理人连某的同意下,该物业公司出资对房屋进行修缮并加固,但结构和交房时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另外,关于转租问题,因房屋租赁协议中合有物业公司可就房屋进行出租的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可就该房屋进行转租,因此对方所称物业公司擅自转租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就某物业公司存在违法扩建行为为由解除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就转租行为李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一份租前房屋四楼照片,鸟巢房产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维持原判。

3、宏力律师经验总结

    在此案件中,物业公司取得胜诉,并对宏力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经办律师总结称,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是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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