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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常见案例:买卖不破租赁,有时让业主很难受

发布时间:2023-04-22 点击数:404

业主如果准备出售房屋,一般会先将房源出售的信息告诉地产中介,中介便会安排一些买家来看房。这时,有的业主发现,一些买家不喜欢带租约的房子,如果房子里还有租客的话,就会影响房屋出售的价格和时机。于是,业主可能就会打电话给租客,说房子已经在放盘出售,要租客提早做好准备搬走。业主认为,“房子都要卖掉了,你就别住了,赶紧搬吧”。

如果业主提的这项要求成立的话,法律天平将失去平衡。对于业主来说,虽然房子是自有的,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是当然的权利。但是如果随意要求租客搬走,以满足自己出售的便利,将对租客非常不公平。对于租客来说,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生效,业主要求自己搬走既是毁约行为,也会造成其生活不便和经济损失。

为此,法律将作出再调整。法律认为,房子买卖不影响租赁,该卖的卖,该住的继续住,法律术语叫作“买卖不破租赁”。只要原来的租约没有到期,租客就还有权利住在那里。这样,法律天平才会恢复平衡。

我们来看看2021年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判定买卖不破租赁的案例。

白小姐于2015年10月与王某签订了《酒店承租协议》,承租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位于朝阳市城关管理区某街道的商铺房屋,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2月10日止,共计20年。2016年1月,刘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王某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后来,白小姐与刘先生在是否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的问题上产生矛盾,作为新房东,刘先生要求白小姐搬离自己的房屋。对此,双方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

很显然,本案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刘先生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之后,刘先生和白小姐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不存在,白小姐就无权继续居住该房屋,如果存在,法院便可以按照租赁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辨明是非,作出判决。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白小姐租赁涉案房屋在前,刘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后,且刘先生取得所有权时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等事实。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白小姐基于租赁关系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属于合法占有,故刘先生要求白小姐腾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主张白小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恶意串通,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协议,但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据租赁协议书认定租赁关系存在并无不当。

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认为白小姐并没有构成违约,于是不支持刘先生要求白小姐退房的请求,而是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

综上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有时会让业主很难受,于是,有业主便想出一些招数来规避这条原则的适用。他们挺有“远见”,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加上“如遇业主出售房屋,原租赁合同便解除”的条款,以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来排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这样做,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目前确实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广州专业处理房产买卖纠纷的宏力律师事务所提醒市民】如果你是租客,当业主要卖房的时候,你不要担心,只要还在租约期内,该怎么住就怎么住,不用想搬家的事,业主此时赶你走属于不合法的违约行为;如果你是业主,不愿意受“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可以在与租客签租约的时候,尝试将“如遇业主出售房屋,原租赁合同便解除”的条款放进去,争取破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