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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已付款,卖方不交楼,中介很着急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36


    番禺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郭先生称,最近促成一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付了房款给卖方,合同约定的卖方交楼时间已过,但卖方却继续居住一直不肯交楼,导致郭先生至今还未收到中介费。




    宏力律师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属于根本性违约,中介可按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请求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支付中介费用。对于买方,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1、发函催告。催告,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买方可发函通知卖方履行合同的约定,通知函应给予卖方合理的履行期限。

    2、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约定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则买方可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买方也可与卖方协商,卖方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需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4、行使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买方可据此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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