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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购房定金,一手商铺退订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34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刘先生来电咨询有关定金的问题,刘先生称,对于一手店铺来说,在已交购房定金的情况下,如果想退订店铺,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如果商铺在出售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呢?


【律师解答】

一、定金处理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对于以定金作为订立商铺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的处理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处理。

二、预售许可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该合同违反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属无效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隐瞒了预售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非法售房行为。

    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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