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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书的“威力”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78


    孙小姐称,她有一套房屋,已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方已交付定金3万元。但买方要求房屋所有权先不过户,买方还要求与卖方签订全权委托买方办理房屋出售事宜合同并办理公证,委托书内容为:1.卖方委托买方办理房屋出售事宜,委托期限为5年;2.受托方在委托期间有转委托权。孙小姐认为,该委托书内容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并不同意与买方签订该委托书,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那该如何处理呢?

 
宏力律师解答】

    宏力律师认为,买家的这种做法其实是炒楼的一种方式,在这个情况下,业主承担着较高的风险,若委托方“一房多卖”,业主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孙小姐对于委托书中不可接受的内容应明确提出,若对方不同意,则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买方所交的定金应全数退还。

    限购下,使用全权委托公证书买卖房屋的个案持续上升,对业主来说,若房屋出售后不过户,买家持有全权委托公证书容易进行“一房多卖”,而业主对此可能完全不知情,由“一房多卖”引致的法律责任业主可能随时“上身”。在炒家逃跑之下,交了定金买不到房的受骗买家必定会找原业主算账,这“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必定会让业主吃不消。

    律师认为,业主可以在全权委托公证书上指定某人办理房屋过户至XX,这种具有明确指向的全权公证委托书可大大减少因房屋出售委托公证书产生的纠纷。最根本的做法是,不接受买家以全权委托公证书获得房产的方式,要求直接过户。

    另外,买方在此种情况下也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对于使用全权委托公证书炒房的买家的高风险在于,若业主有隐藏的债务,由此可能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炒家会因此得不偿失。有部分人以业主身份出售房屋给炒家,炒家不过户只获得全权委托公证书。业主之前早已与其他人  士订立债务清偿的协议,其他人士在业主获得全款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赶在炒家出货前对房屋进行冻结,炒家“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律师提醒新买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就要多留几个心眼,尽可能选择与业主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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