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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数:1550

 

房改房是我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其中,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通过一则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认定及其继承的问题”,这也是宏力律师事务所经办大量房改房案件遇到的最频繁的症结点。

一、案情介绍

王大爷与陈大妈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王某,王大爷的父母均已去世,陈大妈于1996年去世,随后陈大妈的父母也相继去世,王大爷一直未再婚,并于1998年参加房改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王大爷去世了,王某(本案原告)申请继承上述房产。王某姨妈陈某(本案被告)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屋也有继承权。

 

王某主张:这套房产是其父亲在母亲去世后取得的,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其姨妈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陈某主张:王大爷购买这套房屋时使用了陈大妈的工龄,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大妈先于父母去世,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陈大妈三分之一财产,当时未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待陈大妈父母去世后,自己作为陈大妈的妹妹对陈大妈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抗辩理由及判决结果

 

宏力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标的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即标的房屋是应认定为王大爷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王大爷和陈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标的房屋性质的特殊性,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弄清楚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问题。然而,针对该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各法院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根据广州市司法实践,宏力律师认为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生存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死亡一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其死亡而终止,故陈大妈并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离婚和死亡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陈大妈死亡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陈大妈在世时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故王大爷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便王大爷在购买涉案房改房时计算了陈大妈的工龄优惠,也仅属于计算房改房售价时的政策性优惠,不能据此认定陈大妈对该房改房享有产权,依法不属于王大爷与陈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也无法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对陈大妈的部分财产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该房改房属于王大爷的个人财产,陈某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三、宏力律师提醒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绝对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也有法院认为: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生存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宏力律师建议具体案件的解决方式,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研究对策,如有需要,可咨询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