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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房给儿子,法院却判决:无效!广州宏力律师分析原因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数:1009

母亲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天经地义,但如果恶意串通,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呢?近日,张女士与关先生母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是怎么回事呢?
遗产分割起纷争,姐弟几度对簿公堂
1999年,张父立下遗嘱,张家三姐弟共同继承海珠区某房改房,其中姐姐张女士、弟弟张先生各继承7/16的产权份额。张先生称:他从结婚起就住在这个房屋里,当年该房屋是用了父母的工龄和他的工龄加在一起申请购买的,当时姐姐已经出嫁,除了一间房由另一个弟弟长期出租外,其余由他使用。
张女士继承房屋后,委托儿子关先生代为处理房屋事宜,并于2017年8月中旬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弟弟,要求分割该房屋。张先生称:2017年8月底姐姐同意将所占产权份额出售给他,姐姐与他签订了《协议》,收了10000元首期款,也开了《收据》,开庭时姐姐也说15万元出售房屋份额给他。之后,张女士撤诉。
2017年9月,三姐弟按照继承份额办理了各自名下的房产证。张先生称:按照交易程序,必须将张女士所继承的产权份额办理登记至其名下,张女士才能将她的份额过户给张先生。原以为房屋过户指日可待,不料,此后张先生多次要求与张女士商议房屋过户问题,张女士当面应承,却始终失约。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18年5月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张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同办理涉案房屋所占7/16份额的产权过户手续。这时,张先生才得知张女士已于2018年2月28日与儿子关先生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给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先生只好撤诉。
亲笔签名不认账,笔迹鉴定辩明真伪
这次,张先生把姐姐张女士和外甥关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张女士与关先生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7/16产权份额的赠与合同无效。
张女士辩称:她赠与房屋给儿子是传统文化惯常行为;双方之前多次发生争执,她身体不好,所以将所占房屋份额赠与儿子。
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他在2017年8月底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内容:本人愿意放弃涉案房屋本人所占份额,并将自己所占份额给亲弟张先生,现我与张先生协商好,张先生先给1万元给我,余下14万元留待放弃房产手续完结后再给我。上述协议落款处有张女士签名及指模。同日,张女士出具《收据》,内容:收到张先生交来现金壹万元,作为协议首付款。
张女士称,《协议》是张先生伪造的,《收据》中“作为协议首付款”是张先生事后添加的,故向法院申请对《协议》上张女士的签名及对《收据》中的“现金壹万元”与“作为协议首付款”是否同一人书写、是否连贯书写、是否同时期书写形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正是张女士亲笔签名,《收据》中的“现金壹万元”与“作为协议首付款”也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段连续书写形成。
恶意串通,法院认定赠与无效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签订《协议》后,又与关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赠与关先生;关先生作为张女士的儿子及此前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楚知悉张女士将涉案房屋所占份额出售给张先生,但仍然办理赠与事宜,可见母子二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关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据悉,一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