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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条款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14


    广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刘先生于上月与一客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并也约定了定金,定金数额为2万元,但未交付,现中介想追究买方责任。

 
宏力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我国《担保法》第9 0 条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起生效。此条虽系专就违约定金而作的规定, 但因所有类型定金都具有款项的性质,故就立约定金而言, 仍须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定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在该案例中,由于定金并未交付,因此,该定金合同未成立,那么,刘先生只能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来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对于以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的处理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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