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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房产证被撤销,“飞来横祸”应如何挡?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50

 
    谢某与徐某一同来到我所咨询有关车库房产证权属问题,谢某称:2008年与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一个车位,并于2009年2月领取了产权证。但2009年3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一份《不予登记决定书》,该决定书在未通知谢某的情况下,以违反《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车位只能出租,不能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域内业主需要”的规定撤销了其所购买车位的产权登记。现该车位因开发商债务被法院查封,拟执行拍卖。谢某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得知其产权证被撤销这一“飞来横祸”。
 

【宏力律师】

1、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其行政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房管局的行为直接导致谢某丧失该车位的所有权,因此谢某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2)房管局的撤证行为发生于2009年,但谢某是在2013年8月被法院执行查封时才得知此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谢某的起诉期限应从她知道的时间起算,未过起诉期限。
 
2、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买车库的房款。
   
如车位被法院处理,则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谢某依合同的违约条款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归还购买车库的款项及利息损失。
 
3、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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