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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遭遇“诚意金”,不退应如何继续?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2422

     为了能尽快的把房子租下来,在中介公司的督促下,李小姐交了2000块的诚意金,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李小姐直接转账,但对方账户是私人账户,李小姐也为了安全起见,让工作人员开了收据,但现在李小姐不想租了,让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双方闹得甚是不欢。但李小姐称,收据上没有盖中介公司的公章,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让中介公司退还自己的诚意金吗?
 
宏力律师:

    诚意金并非法律术语,其效力范围取决于合同约定。签定诚意金协议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李小姐和中介公司之间的诚意金的约定属于以口头形式形成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效力。因此,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李小姐和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形成,那么中介公司构成违约,李小姐可据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

    按照《合同法》,只有定金或具有立约定金性质的款项,支付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才可以不予返还,否则必须全部返还,而你的情况中所涉的“诚意金”并不具备立约定金性质。因此,中介公司应该退还诚意金。现中介公司不予退还,基于收据没有公章,李小姐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2000元是作为诚意金并转账到中介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上。在于中介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小姐可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可到法院起诉,但起诉需要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由于没有书面的协议,并且收据没有中介公司的公章,因此,要在诉讼中取得胜诉,相关证据上应具备充分。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中介公司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便以买方或卖方没有诚意或违约为名没收诚意金,其实这种做法有背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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