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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纸”未书面,客户“跳单”挡不住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58

     2013年8月8日下午,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钟先生来电咨询,钟先生称,某客户与钟先生达成协议,但未形成书面的“看楼纸”,然而客户竟然绕过他直接和房东达成房屋租赁合同,钟先生问,遇到客户“逃单”的情况应怎么处理呢?

宏力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钟先生这样情况不在少数,房产中介靠提供信息服务挣钱,客户容易获取信息后自行成交的情况比比皆是,但钟先生由于没有和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即使合同法承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中介提供的服务且没有约定客户“逃单”的违约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诉讼请求,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应注重书面材料的收集以及保存,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最大可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应如何有效预防跳单呢?

    对于中介公司而言,一应不断完善服务,提供最真诚的服务来阻止“跳单”事件的发生; 二应懂得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应具体而规范。

具体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看房前,一定要签署《居间服务确认书》等“看楼纸”。看楼纸中租赁物业应该写清楚,最好与房地产证一致。

    2、客户看房时或看房后,应及时让业主签署《客户确认书》,写明客户姓名或名称,以确认中介公司带客户看过房。
 
    3、促成交易后一定要签三方合同。这是重中之重,因为只有租赁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能充分证明系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双方成交该物业。

    4、最好复印租赁双方签署的正式租赁合同留底。一般情况下三方租赁合同中并不以租赁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为收佣条件,但也有的租赁合同版本注明或者租赁双方注明要求租赁双方在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支付佣金,故此时中介公司还需证明双方签署了正式租赁合同。

    5、租赁双方跳单,且只签署中介公司的看楼纸时,及时给客户或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录音。录音中应说清物业名称、租赁双方名称、佣金数额等,以证明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合同成立。

    6、在仅有看楼纸的情形,一方拒付佣金时,争取取得另一方的配合,让其出具书面证据(如佣金折扣申请书)证明系中介公司促成该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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