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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一女,老太太只想把房产留给儿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61


    家住白云区棠溪街的梁婆婆年纪大了,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梁婆婆和其儿子甄先生两人的名字,其实房产原本是梁婆婆和她丈夫的,但丈夫在08年不幸去世,早在05年就已经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所以房产证上才有甄先生的名字。梁婆婆还有一女儿,但梁婆婆只想把自己的个人财产留给儿子。因梁婆婆怕日后女儿和儿子因房子的问题引起纠纷,希望能立一遗嘱避免,因此,咨询我所律师。


宏力律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梁婆婆欲想把自己的个人财产只留给儿子,那么梁婆婆可以立遗嘱,内容为百年后个人财产归儿子所有。

    由于房产证上有其儿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梁婆婆与儿子形成共有关系,那么梁婆婆可以就此委托其儿子作为委托人代为处理其个人的房屋份额事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要想明确梁婆婆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属,签订此遗嘱和委托书很有必要,只要将该遗嘱和委托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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