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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12

    陈小姐查阅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案例,她了解到物权法上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希望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来协助她取得诉讼的胜诉,因为最近她和丈夫闹离婚,而房产证上写的是陈小姐的名字,在法院还没下判决书的情况下,陈小姐把房子卖给了刘小姐,现在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购房协议无效,那么,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让法院不支持丈夫的诉求吗?



    宏力律师解答:

   
由于没有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那么你和你丈夫还是夫妻关系,而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是刘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购房协议时有效的,但刘小姐应符合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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