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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发现儿子非亲生,可以撤销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43

一、案情简介

    56岁的卢甲与前妻育有一子卢乙。因长期不在家,没能好好照顾儿子卢乙,心生愧疚,于是在与前妻的离婚诉讼中,卢甲将一套价值上百万的房子公证赠与儿子卢乙,作为对儿子亏欠的补偿,同时也为儿子将来结婚准备婚房。

    后经几次亲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均排除了卢甲是卢乙的生物学父亲,即卢乙不是卢甲的亲生子。对于卢甲来说,这无异于晴天霹雳,想到自己倾注了二十多年心血的儿子竟然是前妻与他人所生,这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宏力律师的建议下,2014年3月,卢甲以重大误解为由,将卢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与卢乙的房屋赠与合同。

二、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应当涉及到两个诉讼,一是确认卢甲与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二是卢甲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根据原告将被告(赠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儿,并基于亲子关系的认识将房产赠与被告(重大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因此原告可以其对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主张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三、宏力律师代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甲对卢乙的赠与行为可归为存在有重大误解情形,目前房屋权属仍登记在卢甲名下,财产权利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决定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赠与合同。

四、宏力律师提醒

    1、关于如何举证证明非亲生子女的问题

    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成功进行了数次的亲子鉴定,并取得了鉴定结果,但是实践中,即便当事人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如果另一方不予配合,往往导致亲子鉴定无法顺利进行,最后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

     2、关于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时间限制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时间上的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非亲生的事实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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