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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56

 
    一、案情简介
 
    王某和田某于2009年7月(婚姻存续期间)用家庭共有财产以儿子(刚满5周岁)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并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2014年4月,因田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王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儿子名义购买的上述商品房。

    宏力律师接受田某的委托,代理该案件一审阶段。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宏力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具体理由如下:涉案房产虽是王某和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双方的儿子,故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对儿子的赠与。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王某和田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应属儿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王某与田某的儿子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以我方委托代理人取得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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