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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想卖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49

    一、案情简介

 

    陈父与徐母结婚四十年有余,育有二子陈甲、陈乙。

    2011年,陈父立下遗嘱,约定将属于陈父的夫妻共有房产部分由陈甲、陈乙及徐母三人共同继承,并于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

    2012年,陈父去世,后徐母与陈甲在办理继承时因份额问题发生分歧,陈甲认为徐母独居的房子属于父亲一人,按照遗嘱自己应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

    2013年初,无奈之下徐母委托宏力律师向法院提起对该房产的继承诉讼。在宏力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母占房产4/6,陈甲、陈乙各占1/6。

    随后,徐母持法院生效判决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新房产证。由于房子在五楼,年过六旬的徐母上下楼十分不便利,因此徐母与陈甲陈乙协商将房子出售,用自己所得的房款重新置业。经协商,陈乙同意出售该房屋,且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陈甲一直对于自己只能继承房产的1/6耿耿于怀,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因此不愿配合徐母卖房,并表示不会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

    2013年下旬,在宏力律师的建议下,徐母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分割共有物。

 

    二、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九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徐母、陈乙作为房产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对房屋请求分割,陈甲拒不配合分割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难以分割的房产,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对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房屋款进行分割,或者将房屋产权归一人所有,并且作价补偿给其它共有人。

 

    三、宏力律师代理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在陈甲和陈乙均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将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房款按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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