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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17

市民提问:

    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宏力律师: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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