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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12
市民提问:

    律师您好!
    合同自2006年5月14日起租到2008年5月14日收回。到期后房东没有收回房屋,因为该房东欠我的维修费用,所以没收回,我们两方口头达成协议用维修费抵房租费用。
    现在房东因为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租给了第三人并口头多次让我腾房,因为之前的承诺还没有兑现,所以我不同意,房东说我这属于不定期合同他有权利随时解除。
    请问我是不是应该搬出?要是不搬会怎样?


宏力律师: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你的案子中由于租期已到,但房东并未要求你搬离,你的情况符合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三种形式,因此,你与房东的关系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另外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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