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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31

    【导读】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如今的流通领域已经司空见惯。但对于农用地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8日,程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将其屋后两根枫树以后及房屋东边菜地的脊岭以东,房屋西边大枞树以西的所有内山地、林地经营权转让给王某,转让费15万元,转让时间8年,程某无权干涉王某正常开发经营。当日,王某将转让费15万元交给程某。事后,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而后,王某将受让的土地、林地实际用于采矿及道路通行等非农业用途。程某得知此事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将受让的林地及农村土地返还。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土地、林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某依该协议受让的林地、农村土地返还给原告程某;原告程某返还被告王某转让费15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分析
 
    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005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很明确,任何个人和集体都无权擅自改变农用地的使用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诉之规定,如果要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只能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本案中,程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双方未到相关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后王某擅自更改受让的林地和农村土地的用途,并且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程某和王某所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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