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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过户,违约者败诉!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35

一、基本案情
 
    何某与邓某于2010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邓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并约定:1、何某于2010年7月5日预付购房款50000元给邓某;2、2011年11月30日前何某(乙方)将80000元购房款付清给邓某(甲方)后,邓某须将该房子的一切房产手续交给何某;3、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均由何某负责。
 
    协议签订后,何某于当日将购房款50000元给付了邓某。2011年11月25日,何某在农业银行取款后直接支付了80000元购房款给邓某,邓某收到该款后即将房屋交给何某使用至今。何某实际使用房屋后,分别于2011年3月、2011年7月、2013年4月相继出租给李某、郑某、任某居住。但邓某至今一直未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何某,何某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及代理结果
 
    1、何某寻求宏力律师帮助
    何某咨询后,决定委托宏力律师代理诉讼,请求卖房人邓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宏力律师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何某付清房款后,邓某需办理过户手续,但邓某逾期并未办理,已构成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卖方不如约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何某可以提起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过户;二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何某仅要求对方过户,但宏力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宏力律师建议当事人何某一并提起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请求。
 
    2、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购房款给被告,被告亦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应负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邓某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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