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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完房产四个月就离婚,该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35

   靳先生与杨女士原是夫妻,婚后靳先生将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谁料刚添完四个月两人就离婚并分割财产,靳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靳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总价款为96万余元。靳先生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首付,并给予靳先生共计13万元用于还贷,该房的房贷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偿还。靳先生与杨女士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杨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靳先生无偿赠与杨女士该房屋50%份额,2009年7月20日,靳先生与杨女士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杨女士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双方于2012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靳先生认为该行为属于善意赠与行为,现杨女士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靳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赠与行为。
 
    但杨女士称该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产权,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靳先生与杨女士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共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靳先生对于诉争房屋份额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靳先生现以杨女士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4个月即提出离婚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需要说明的是,靳先生的自愿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其维护家庭稳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且靳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的判断标准是以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基础。综上,靳先生主张撤销赠与杨女士房屋50% 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靳先生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靳先生与杨小姐在婚后对个人名下的财产重新进行约定,约定房屋的一半产权登记在杨女士名下,此行为可视为靳先生与杨小姐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证登记情况为按份共有,靳先生与杨小姐各占共有份额50%。此已证明该权利已转移,靳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对于靳先生主张杨小姐未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靳先生对当时赠与附义务的约定并未提供证据,因此靳先生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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