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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父房屋欲收回 ,儿女争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48

    一个家庭的和谐构建,除了家庭各成员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外,还需建立一种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的稳固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些宗族观念深厚的家庭也开始出现了问题。
 
一、案件简介

    李某育有三位女儿。二女儿文花在石牌羊毛市场有一套面积不到20平米的店面房,当时也有大女儿文凤出资700元,因两个女儿平时在市区上下班,对店面房并没有时间打理,对原告父亲也照顾不到,平时一直由小女儿文玉照顾。
 
    2010年1月6日,一家四口经过商量,二女儿文花决定将房屋赠与父亲,以作养老,并签下协议一份,约定:该协议由三个女儿及父亲共同签字确认,并有动迁办的皋某等人共同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房屋面临拆迁,动迁办依据该协议,与三女儿文玉签订了动迁协议,并实际已经拆除了房屋。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两个女儿反悔了,向原告及动迁办发出通知,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不再将房屋赠与原告。由于两位女儿的反悔通知,动迁部门迟迟无法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原告父亲及三女儿均无法取得拆迁房屋,无奈,老父陆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有效。
 
二、审理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诉争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两位女儿将房屋产权归于父亲,今后养老事宜与两位女儿无关,虽然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父亲,但因具有赠与房屋以履行赡养老人之道德义务的性质,故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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