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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孙之间的房产争夺战,到底谁胜谁负?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43

    2012年10月,陶某的奶奶何某不幸去世,从此之后,陶某和爷爷陶某荣便陷入了争房之战,闹的不可开交,为了奶奶何某留下的半套房产, 陶某于2013年4月把自己八十多岁的爷爷陶某荣告上了法庭,陶某委托律师进行本案的诉讼。

一、案情简介

    五十年前,陶某的奶奶何某通过本村人的介绍和爷爷陶某荣认识并登记结婚,不久育有一子,即陶某的父亲陶某声。但在2012年10月,陶某的奶奶何某因肺癌去世,名下留有与陶某荣共有的房产一套。
    2011年3月27日,陶某荣与陶某的奶奶何某共同签署一份遗嘱,该份遗嘱对何某、陶某荣二人的身后事作了交代,遗嘱内容为:“关于财产问题,由健在一方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与处理。”
    但陶某声手上也有一份何某写于2012年3月14日,落款为“妈临终留言”的遗嘱,除对其身后事安排外,还写明“属于我的50%房产,由孙子陶某继承”,“以上内容,希吾爱儿陶某声必须遵照执行”。
     何某去世的当晚,陶某荣、陶某声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就涉案房屋中属于何某的50%部分处理事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死者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将其所有的50%房产指定由其孙子陶某继承”。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何某2012年3月14日的遗嘱中的落款为“妈临终留言”,并非“何某”,但是结合遗嘱的内容“以上内容,希吾爱儿陶某声必须遵照执行”来看,该份遗嘱系指向何某之子陶某声,故虽在最后落款时写了“妈临终留言”,但是可以认定“妈”即代表的是何某。且该份遗嘱与陶某荣提供的遗嘱中除对财产的处理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故该份遗嘱确为何某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陶某和陶某荣各自出示了一份遗嘱,均非公证遗嘱,陶某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后于陶某荣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故应以陶某所持遗嘱为准。并且,在2012年10月26日,由陶某荣和陶某胜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死者何某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将其所有的50%房产指定由其孙子陶某继承。”,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能与何某2012年3月14日的遗嘱中财产部分的内容相印证,即进一步印证了何某该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何某于2012年10月26日死亡,且根据其遗嘱,将属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50%由陶某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故陶某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奶奶何某死亡时,即已取得涉案房屋50%的物权。

三、代理结果

    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宏力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陶某与陶某荣分别享有涉案房产50%的产权份额,判决陶某荣应协助配合陶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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