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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宏力律师眼中的广州白云区爆炸事件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32

2013910广州仓库爆炸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以民事法律层面为视角

 
 
   2013年9月10日清晨,湖南籍货车司机赵磊(化名)从深圳驾驶所属公司的一辆空货柜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的增宝仓库上货。临近正午时,在装货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司机赵磊、货主方点货代表吕小姐、包工头老婆陈某及五名装卸工8人的生命就此定格,另外,36人受伤。附近的仓库中,9号仓全部烧毁,7号仓一层几乎全毁,12号仓一层四间仓库全毁。目前初步判断第一爆炸点为货车集装箱内,性质为搬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早在2008年,发生在黄埔区与萝岗区交界的宏康东筑花园附近的黄埔“3.13”爆炸事故中,爆炸物也正是这种被称之为“圆形塑料击发帽”的物品。既然已有前车之鉴,那么此类物品还能照常生产和销售,甚至还出口国外,是监管不利还是屡禁不止?让我们从头梳理其中的法律责任关系及所涉的法律依据。

    首先,深圳货运公司及司机赵磊对本次爆炸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责任。

    在此次爆炸发生之前,货运公司及赵磊并未实际接触到该易燃易爆物品,既没有装载货物后进行运输,又未参与货物的装车(仓储方提供专门的装卸服务)。但对于司机赵磊的死亡赔偿,深圳货运公司应担责(下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各方当事人亦应对赵磊的死亡赔偿担责,赵磊家人可选择担责主体要求赔偿)。那么,深圳货运公司与赵磊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具体分析。“货运公司”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赵磊是否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于双方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一、如“货运公司”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且赵磊非上述工作人员,那么双方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二、如“货运公司”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且赵磊非上述工作人员,那么双方应为雇佣关系。但不论双方为何种关系,深圳货运公司对于赵磊的死亡,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其次,“圆形塑料击发帽”的生产方与“圆形塑料击发帽”中氯酸钾的原料供应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氯酸钾是一种传统的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料,是一种敏感度很高的炸响剂,拖拉、碰撞甚至人体静电都极易引发爆炸。2006年7月24日,当时的国家安监总局和质检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明令禁止在烟花爆竹中使用氯酸钾。原因就是氯酸钾易燃易爆,从生产、运输、储存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充满险情。
既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在烟火爆竹中使用氯酸钾,那么在“圆形塑料击发帽”中使用和添加就是一种严重地违规行为,如果追本溯源,“圆形塑料击发帽”的生产方和其中氯酸钾原料的供应方应为此次爆炸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生产方和原料供应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相关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上述生产方和原料供应方如存有疏于监管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形,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由于篇幅所限,此不详赘。

    再次,该批“圆形塑料击发帽”的货主约旦人伍德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海关实务,含有火药的物品一般是不能报关后运输出境,货主海德应该对此知悉。广州一家货代公司的工作人员梁小姐曾明确表示此次托运的货物为鞋与石棉板,也核实了货单,梁小姐的货主正是伍德,该批货物将经由蛇口运往约旦。伍德明知该货物为危险品禁止报关运输出境,却为了掩人耳目,达到其目的,向货代公司将货物虚假描述为鞋与石棉板,以致装货人、点货人和承运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在货物装车过程中发生爆炸,货主伍德对于此次事故也难辞其咎。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该事故,伍德亦应承担相应地损害赔偿责任。

    又次,仓储方(仓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有些仓主介绍,此前的仓库管理方与货主们口头约定,在仓库内只能存放服装和鞋,但一直以来缺乏相应地监管,各种物品都有在仓库内出入,而且近半年以来出入仓库的货车都不需要登记货物品种,更不对货物进行检查。仓主对存放于其仓库中的物品在出入时有检查和验货的义务,不应只是被动的接受监管,正是由于仓主的放任和不作为,致使含有氯酸钾的危险品顺利进入仓库存放,进而直接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仓主应对事故承担直接地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在该“飞地”上发生的此次事故,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发生爆炸的增宝仓库属于“飞地”:土地、建筑物、经营管理、收益等属于荔湾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而行政管理则由白云区负责。虽是“飞地”,但责任归属是明确的:白云区同德街每年都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增宝仓虽是“飞地”,但属同德街辖区管理。据新华社消息,荔湾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在仓库设有管理办公室,派有专门管理人员,但工商、消防、治安等管理工作由白云区同德围街道负责。另根据广州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增宝仓库的第一责任人为蔡某国。

    本案中,由于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同德围街道疏于管理和防范,导致增宝仓出入货物混乱和危险骤增,二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直接责任。负责仓库具体管理事宜的为荔湾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白云区同德围街道负责宏观管理,前者应负主要责任,后者为次要责任。
 
    事故已发生,逝者为大。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尽快厘清责任,做好安抚和赔偿工作,让死伤人员及家属和财产受损人员尽快从惊吓、悲痛和无助中走出。同时,应落实好氯酸钾等危险品的供应和采购环节、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运输环节、仓储环节和监管、安全防范环节的工作,真正做到疏堵结合,防患于未然。

注:本文中的赔偿为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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