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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办理抵押,法院判其返还产权证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01

【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水某从原房主李某手中购买房屋一套,7月,李某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但并未将其交付给水某。同年10月,李某的妻子胡某在被告某信用社处借款10万元,该贷款用原告的房产证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在抵押人栏内落款处盖有胡某的印章。另抵押担保承诺书落款处抵押承诺人有胡某的签名,授权委托人落款栏盖有胡某的印章,但没有原告的委托手续。惠东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抵押验证,而没有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因胡某尚欠被告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2012年11月,水某接到某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其房权证为他人办理了担保贷款。水某要求信用社返还其房产证,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宏力律师认为,原告购买李某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依照协议,原告给付购房款,李某未将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付原告,而是由胡某将该证用于其贷款作抵押担保,但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者授权,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原告的印签。虽然被告在发放贷款时对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验证,但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请求法院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审理结果】

   
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信用社返还原告水某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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