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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高频、常见的房产纠纷问题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点击数:131

无论在电视上还是报纸上,甚至在我们的身边,因房产而产生的纠纷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房产纠纷问题涉及金额高,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大等因素,能否妥善解决极为重要。而人们在遇到房产纠纷时因为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往往表现得焦头烂额、手足无措。今天就常见的六个高频、常见的房产纠纷问题再给大家做一下解答,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

1、无权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无权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若经审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若构成表见代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市场交易安全,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2、借名买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因此,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需注意,当事人之间最好就借名购房的事实达成书面协议,或保留直接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特别提示: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3、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时,应将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区分对待。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该规定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物权无法发生转移,但买卖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未领取权属证书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未领取权属证书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买受人因房屋不能转移登记,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此情形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买房支持部分资金,该资金是借款还是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亲缘关系,此情形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应当证明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现实中常出现的事后补借条的行为并不可取,法院也不会仅以此认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确为借贷不妨商议由双方向父母出具借条。

6、夫妻双方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若夫妻离婚时子女仍未成年,该房屋分割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