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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交余款,看卖方如何出招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91


    某房地产中介黄先生来电称,买方交50余万定金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余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约定逾期七日后仍未付余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并可解除合同。黄先生问卖方可否以买方违约为由按按照约定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


宏力律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买方未能依约交付余款,卖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买方逾期不交余款,卖方依约可没收定金并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该案件中,买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起诉时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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