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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其破产财产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8 点击数:258

房产地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房开资质”)是房产地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市场准入条件。房产地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后,还必须依法取得房产地开发企业资质,只有依法持有资质等级证书,才具有完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才能承接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地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房开资质条件及其对破产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第五条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该条还就四个资质等级分别设置了如下条件:

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一级资质的房产地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产地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从房开破产角度看,房产地开发企业只要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证明其具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资格即可,人民法院无需对房开资质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房产地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影响房开破产的法定条件。房产地开发企业即使已经依法设立,但若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就与他人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因其尚无资质不能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主体不合格的情形,故这种合同在破产程序应作无效处理,由此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一般作为普通债权债务参与破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