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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都签好了,才知道是凶宅,可以这样正确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点击数:260

现如今买房不容易,政策、房价、地段、学区、开发商、物业、配套设施等一系列因素考虑下来,一番千挑万选之后终于将房买到手,突然发现辛苦买来的婚房竟是“凶宅”,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对此事只字未提,此时买房人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卖房人有义务将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有关的重大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标的房屋属于凶宅这一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卖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的,买房人可以卖方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1 2014年3月26日,孙X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居间下,与甄某就1905号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X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甄某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X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甄某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X从邻居处得知甄某的爱人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自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在与甄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X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案,要求甄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3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解除案涉合同,甄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审法院释明程序不充分明确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 海淀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合同,甄某向孙X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5 甄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目的,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卖方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仔细调查房产的相关情况,不仅是要查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