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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不成,定金应双倍退还(注意定金)

发布时间:2023-02-22 点击数:303

购房人在交付定金后,商品房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不能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人均无过错的,开发商应将定金退还购房人。

案件简介

2012年8月30日,原告刘某锋与其妻子李某向被告某公司认购保利春天里项目某房屋一套,并交付被告某公司认购定金2万元。后被告某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未退还原告刘某锋及其妻子李某交付的认购定金2万元。

原告刘某锋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双倍返还认购定金共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公司向原告收取定金2万元,但在收取定金后原被告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售予他人是造成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原因,应承担责任。故判决某公司双倍返还刘某峰定金4万元。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订认购书后,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是否退还购房人,如果退还,应该如何退还购房人?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订认购书后,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是否退还购房人,如果退还,应该如何退还购房人?

1.什么是定金,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定金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购房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房地产开发商的金钱。订金一般指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且不具备担保性质。

2.开发商与购房人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处理?

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对定金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订等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2万元,但在收取定金后原被告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原告与被告就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口头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因此被告方应当依法将其收受原告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双倍返还。

(2)定金不退还

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人因自身原因反悔拒绝购买房屋而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可不退还购房人定金。

(3)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