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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还能取回男方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2-01-03 点击数:928

与前夫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是前夫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离婚后还能拿回属于女方的部分产权吗?本周宏力君与您分享以下这件涉及男方两段婚姻配偶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余女士因与前夫江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前夫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江先生与余女士均属二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名下一套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屋,因财产取得时间可能与案外人(江先生第一任妻子)有关,因此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予以处理。离婚诉讼判决下来后,前夫江先生为了避免房屋被余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把涉案房屋以低价出售过户到江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生育的女儿名下。余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江先生与女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确认江先生与女儿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余女士凭借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恢复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回了江先生名下。

江先生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令余女士心寒,为了尽快解决涉案房屋财产分割问题,余女士找到了宏力律师,把自己的担忧告诉了我们。为了避免前夫再次转移财产,让诉讼过程不断受到拖延,宏力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建议余女士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并尽快进入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项:

1

关于涉案房屋的属性问题,涉案房屋是余女士前夫江先生从父母处继承取得,房屋是否就属于江先生的个人财产?

2

关于涉案房屋分割问题,江先生曾有两段婚姻,其父亲在其第一段婚姻期间内过世,母亲在其第二段婚姻期间内过世,是否其两任配偶对于涉案房屋都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具体又是如何确认各自的产权份额?

 

诉讼过程

在接受余女士的委托后,余女士在我们宏力律所谭嘉钰律师耐心的分析及提出专业建议后,决定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进行查封防止出现房屋再次被转移或出现其他限制其财产权利的情况出现。另外,由于涉案房屋还涉及前夫江先生第一任妻子,为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益及彻底解决房屋析产的问题,我们也向法院申请了将江先生第一任妻子列为了案件当事人一同参与讼诉。

宏力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案件事实的时间线——涉案房屋的产权来源、当事人婚姻存续的期间证明、被继承人江先生父母的死亡时间,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余女士的主张和依据如下:

1.涉案房屋属于江先生父母生前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是江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江先生的父亲在2000年过世,时值江先生与第一任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先生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处理,除江先生和母亲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江先生父亲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江先生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即各继承整套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继承后,涉案房屋由江先生占有四分之一,母亲占有四分之三。而江先生继承取得的这四分之一份额属于其与第一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江先生和第一任妻子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3.江先生的母亲在2009年过世,时值江先生与余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先生的母亲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江先生母亲所有的四分之三份额由江先生一人继承,而江先生继承取得的这四分之三份额属于其与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江先生和余女士各占八分之三份额。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事实的陈述后,作出判决支持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余女士凭借胜诉判决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余女士感慨十多年婚姻生活的不易,但还好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产权稍感欣慰。余女士对于宏力律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担忧,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责任感表达了真切的感谢和赞赏!

 

法条TIPS:

本案依据的我国《民法典》相关具体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裁判结果

专业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或妻任一方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财产登记或存放在任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夫妻构成一个共同体,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明确只有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无法举证有遗嘱确定只归一方,那么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许多老人家考虑到为了避免在百年后后人为了遗产继承产生争议,会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那么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具体需求订立遗嘱。法律尊重自然人对于自有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但也维护每段婚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权益。

 

宏力律师专注处理房产法律案件多年,在实务中对于婚姻房产案件的处理经验丰富,律师在日常接待中除了法律层面的咨询解答也会感受到许多当事人对于家庭生活不易的感慨,其实能够成为家人是莫大的缘分,希望大家在处理涉及家庭关系的纠纷时,尽可能地进行换位思考,尽量选择和平方式去处理。但如果自身权益确实已经面临被侵犯的境地,那么就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必要时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给予专业建议和帮助,有利于更及时有效地推进案件进展,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知识和多年经验竭尽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不负每一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