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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户给儿子的房产儿媳没份?一、二审法院意见完全不同

发布时间:2022-04-22 点击数:742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的一天,宏力律所谭嘉钰律师接待了一位章女士的到访,章女士提到不久前发现其丈夫王先生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至了王先生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名下,迫切希望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和章女士的深入沟通,谭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始末: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于1997年登记结婚,王先生在此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后王先生与章女士再婚后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章女士也一直全心照料一家老小,为家庭付出。在2004年,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将夫妻名下的房改房过户给王先生,最终通过办理亲子间买卖的方式完成了过户手续。此后,王先生和章女士一直居住在此套房屋。直到2021年初,物业通知房屋所在住楼要增设电梯需办理相关手续,章女士才发现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更为王先生的儿子,经询问,王先生坦白确实已在2019年时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并表示“不关你的事,我的房子我想给谁就给谁。”

当下,章女士顿感晴天霹雳,当年公婆过户房屋至王先生名下,也明确是出于感念其作为儿媳对大家庭的付出,而且当时丈夫王先生也告诉章女士有根据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父母支付了一定亲情价的房款。为何在婚姻持续到今时今日,却让自己处于如此不利的境地呢?章女士感到万分无奈和无助,但丈夫又明确已经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不可能也不会再向儿子将房屋要回来,章女士下定决心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决定委托宏力律所谭嘉钰律师、李梦薇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 议 焦 点

关于王先生的父母将涉诉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

是买卖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在王先生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与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是在隐瞒章女士的情况下,单独将涉诉房屋过户至与前妻所生育的儿子名下的行为是否有效?

 

宏力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在开庭前,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阅了涉诉房屋档案,根据档案记载,确实如王先生口头告知章女士的情况一样,王先生在2019年便已将涉诉房屋通过与其儿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其儿子名下。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案件事实的时间线——涉诉房屋的产权来源及取得时间、当事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完成涉诉房屋产权过户至的时间等,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章女士的主张和依据如下:

1、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王先生父母于2004年将涉诉房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王先生一人名下,且并未有任何材料显示是父母对王先生一人的赠与,故涉诉房屋属于王先生与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属于王先生与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王先生在2019年将涉诉房屋转移至儿子名下,其儿子对于涉诉房屋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本案各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均明知,故二人转移涉诉房屋产权的行为主观上构成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章女士作为涉诉房屋另一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二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诉 讼 经 过

一审认定认定父母过户房屋是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驳回章女士诉求

一审庭审过程中,王先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父母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对其的赠与。律师紧扣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适用案件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在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涉诉房屋是父母指定对王先生一人的赠与的情况下,涉诉房屋属于王先生与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却仅因父母与王先生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王先生是唯一买受人,认定涉诉房屋是父母对王先生的个人赠与,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据理力争,反败为胜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章女士表示很难接受判决结果,两位代理律师也感到很是无奈,但律师坚持认为无论从事实证据还是法律依据,章女士是完全有反败为胜的机会的。章女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章女士诉求。

二审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结合案件所有证据,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及事实的陈述后,总结并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1、虽然王先生父母与王先生在2004年是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根据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王先生父母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更为合理;

2、上述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王先生与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是父母对王先生的个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涉诉房屋应属于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和儿子在已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未征得章女士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进行无偿转让的行为,损害了章女士对房屋的共有权益,其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且其二人应协同办理将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回王先生名下的手续。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表达感谢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章女士感慨万千,感慨婚姻生活的不易,也感慨自己维权之路的内心焦灼与坎坷,也感到最终胜诉的判决在体现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是对其持续二十多年对家庭辛勤付出的慰藉。章女士对于谭律师和李律师专业负责的态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和赞赏,更表示两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其设身处地的共情以及时常的开导与安慰让其感受到温暖。

 

裁 判 结 果

宏力律师专业解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业建议

在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法律又明确指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某一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则对该财产不享有权利。

一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或妻任一方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财产登记或存放在任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夫妻构成一个共同体,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的态度相处,不得随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早年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很多家庭均是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且考虑为便捷子女在父母百年之后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将自己名下房屋通过赠与或立遗嘱的形式将房屋产权处分转移给子女的情况日益增多。子女结婚后,父母将自己房屋产权转移给子女本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不愿意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并使得另一方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基于上述传统家庭文化影响,为了维护家庭和睦氛围,父母往往未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处分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导致在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

律师提醒,虽然大家本着家庭和睦、和谐共处的原则去维系家庭关系与日常生活是值得鼓励的,但在当前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经济形势下,如果父母在订立遗嘱与赠与合同时未明确指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父母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处分的房产则属于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社会生活中“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家在对于财产进行相关处分时应权衡清楚财产价值利益与家庭稳定和谐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与利弊,作出冷静客观的判断和处分。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