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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机成熟时是解决房产纠纷的好时机

发布时间:2021-05-04 点击数:107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等。

 

01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9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自有的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面积86平方米)以总价款45万元出售给张某。当时,张某给付定金3万元,余下房款42万元,随后张某于当日为王某出具42万元欠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11月1日还款,张某随即入住房屋。2018年12月23日,王某和张某共同在物业部门为该房屋交纳了2015年至2018年的物业费3673元,其中王某交纳1673元,张某交纳2000元,双方一直未将房产登记信息变更至张某名下。由于张某未能按时交付余下房款,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腾出房屋,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房屋租金4800元(4个月×每月1200元)。结果,张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给付租金。

 

02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03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原告王某的房屋,并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自2019年12月起向原告王某交付房屋使用费用,直至搬出房屋时止,以上费用从原告王某应返还给被告张某的房款定金及物业费中予以扣除。

 

04律师说法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款是事实,且在未交付房款的情形下已经入住,但房产权属的登记信息却一直未变更至被告名下,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原告发现被告不能按期交纳房款、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因此,律师建议,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要根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要及时给付房款,卖方要按时交付房屋,如果有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不再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