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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角度分析房产纠纷案例——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21-04-05 点击数:1947

一、原告诉称。

张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B市1号房屋所有权益归张一所有,位于B市2号房屋所有权益原告享有30%份额。

张一与王小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养育一女张二,别无其他子女。

王小于2019年2月7日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位于B市3号房屋系张一与王小婚内建房,在2003年遇到拆迁,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安置了1号房屋和2号房屋。

上述房屋有属于原告的拆迁安置面积,王小的拆迁安置面积,原告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现上述房屋在王小去世后,张二借机想独占上述房屋,擅自将门锁更换并将原告拒之门外,并将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原告的结婚证、王小生前存折等物品隐匿,张一索要无果,使得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张一有家不能回。

 

二、被告辩称。

张二辩称:不同意张一的诉讼请求。不认可3号院是张一、王小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院内房屋是王一建造的。张二应得的拆迁安置面积为105.74平方米。

李一、王一辩称:不同意张一的诉讼请求。3号院有李一、王一的份额,土地是李一、王一的,砖是李一、王一,但张一出钱出力了。1号房屋可以给张一,但不同意其对2号房屋享有30%的份额。李一、王一应继承王小的遗产份额,同意全部给张二。

 

三、本院查明。

张一与王小系夫妻关系,张二系其二人之独女,王一系王小之父,李一系王小之母。王小于2019年2月7日死亡。

2004年12月22日,王小(乙方,被拆迁、腾退人)与人民政府(甲方,拆迁、腾退人)签订《房屋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王小、之夫张一、之女张二。所有权补偿款159926.41元,使用权补偿款308750元,合计468676.41元。安置房屋为现房一套,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期房一套,建筑面积90.63平方米,楼房总价格449084元。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办法》,允许乙方以区位价购买的安置楼房面积为145平方米,乙方实际购买安置楼房181.28平方米。提前签订协议奖励费9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8653元,搬家补助费2400元,房屋周转补助费7200元,电话、空调移机费1135元,停产停业补助费44010元。奖励、补助费合计82398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安置补偿差价101990.41元。

经查,王小领取了安置补偿差价款101990.41元。张一表示已经该款项已经支出完了,现已无剩余。三被告表示张一将该款项出借给了赵一。

另查,3号院拆迁腾退依据的《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安置:(1)应安置面积每人30平方米,每户增加25平方米,另每人增加10平方米。”

张一表示3号院系因王小与张一结婚,以王小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于1999年获审批,获审批后张一、王小共同在3号院内建造了房屋,王一、李一并未出资。三被告表示3号院系1999年分给王一、李一的,一共分了两块地,当时王小要结婚,但没有房,就将这块地赠给了王小,土地批下来后王一、李一出资建造了房屋,购买了3万块砖,张一也出了钱,后来王小将张一建房的钱还给了张一。

庭审中,三被告表示1号房屋和2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81.28平方米,张二、张一、王小作为被安置人,每人享有60.63平方米,王小去世后,其房屋面积60.63平方米由四位继承人均分,张二应继承获得的房屋面积为15.16平方米。王一、李一表示其应继承王小的遗产赠给张二。

张一表示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在册人口每人应安置房屋面积40平方米,每户多安置25平方米,由于实际安置房屋的面积为181.28平方米,多出的面积系对3号院内房屋所有权人即张一、王小进行的补偿,张二享有的安置面积仅为40平方米和作为家庭一户享有的25平方米的三分之一,剩余的房屋面积均应为张一与王小的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各方均表示1号房屋及2号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仅要求确认各方对1号房屋及2号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

 

四、裁判结果。

1、B市1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原告张一享有;

2、B市2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被告张二享有;

3、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广州房产律师集中地——宏力律师事务所点评。

三被告称被拆迁的3号院的房屋系王一所建,而张一则称3号院内房屋系其与王小所建。根据在案证据,王小系3号院的土地使用人,且院内房屋自建成一直由王小、张一、张二一家居住使用,故此, 3号院内房屋系张一、王小所有。

3号院内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了1号房屋及2号房屋,根据《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每个被安置人享有4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每户增加面积25平方米,安置房屋的面积与被安置人口及户口相关。

同时,张一、王小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安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所有权补偿款、使用权补偿款及各项补助费,张一、王小对于安置房屋的贡献显著高于张二。故此,张一、王小应分得的安置房屋的份额应高于张二。王小去世后,其对安置房屋享有份额应由张一、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平均分割。王一、李一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赠给张二。

经过核算,并综合考虑张一、张二对安置房屋贡献的因素,法院酌情确定1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张一享有,2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张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