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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样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1-04-05 点击数:121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此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在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何先生诉某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何先生就认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害了其补偿方式选择权,遂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希望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而被诉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宏力律师(广州房产律师专家)提醒各位朋友们:若拆迁户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切不可自怨自艾,在征收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上,无论选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也不失为被征收人的一个选择。

  宏力房产买卖纠纷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面这些都是最基础的拆迁权利救济要领,是对补偿不满的被拆迁人打算依法自救首先要做到的东西。如果你不能保证自己完全不会犯这些错误,就有必要趁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督促、帮助你了。事实上,征拆权利救济的过程绝不仅仅是与征拆方在法律层面的“较量”,更是被拆迁人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