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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离婚协议》就高枕无忧了吗?

发布时间:2020-09-12 点击数:1294

 

 

在实务判例中,离婚协议若合法有效,法官多判定离婚协议继续履行。
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和其它普通纯经济合同,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经过协商,综合权衡感情、婚姻过错、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社会影响等问题所达成的一揽子问题解决方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每一个财产问题不能单独脱离离婚背景和离婚协议的整体来讨论,一方在某一财产分割的优势可能是牺牲其它方面所获得。
但是,签订了离婚协议,法官就能遵从离婚协议上双方的约定去判定财产的归属吗?宏力律师告诉大家,实务中并不一定如此,这中间还需要我们进行风险防范,请看以下一则宏力律师经办的案件:
、案情摘要
购房人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房屋出卖人以该房屋已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前夫所有为由拒绝履约,李女士找到了宏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拿回房子。

 

 

二、案情经过

20156月,陈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某市区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201610月,陈女士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将涉案房屋卖给我们的当事人李女士,合同签订好,李女士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之后陈女士以涉案房屋归前夫张先生所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为此,李女士于201612月委托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某市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在宏力律师的建议下,李女士继续委托宏力律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在庭审中的观点归纳如下:
宏力律师(代女士
1、《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该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陈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陈女士依旧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因此陈女士出售涉案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2. 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陈女士将其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张先生和双方儿子名下,说明《离婚协议》 的履行没有客观障碍
3. 在《离婚协议》 的履行没有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张先生没有及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后果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4. 女士在本案中属于善意购房人,上述第3点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李女士承担
5. 张先生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张先生可向前妻陈女士另行主张
基于上述原因,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张先生:陈女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出售涉案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我知情后坚决反对出售。整个交易过程中,陈女士和李女士均有过错,本案交易是陈女士和李女士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利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宏力律师的观点,最终判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陈女士向李女士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总结:本案中,张先生依离婚协议本应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却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导致前妻另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李女士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可见,签订了《离婚协议》也不能高枕无忧!

 

四、宏力律师提醒

1.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最好在协议上约定对方在几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 购买二手房时,应全面查明房屋产权信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应征得配偶同意。
离婚协议上如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才能降低履行风险?购买房屋需要注意哪些信息才能保证交易安全?作为专业房产律师,宏力律师在这些问题上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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