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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两人出资购房登记一人名下离婚如何分?

发布时间:2020-09-20 点击数:1305

男方婚前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产,则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如果在办理房产证时,将女方的名字也写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人,则女方也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婚前购买房产,如果仅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房产的,大部分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仍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国为我国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原则上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即使在购买该房产时,另一方也有出资,往往也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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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