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相邻权纠纷>走进相邻权(一)

走进相邻权(一)

发布时间:2019-09-12 点击数:2231

 

两套住宅相邻,其中一户在居住使用中经常发出噪音或异味,就要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居住,于是,相互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的相邻关系,就要产生利益冲突。如果出现问题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有可能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影响土地或者房屋的效用,因此,在物权法的体系内设立相邻权,以使不动产相邻之间纠缠不清的权益得以明晰,维护不动产的正常所有及使用。

 

 

一、相邻权释义

 

(一)相邻权的定义

相邻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垃圾产生的异味,六楼住户仍可闻到,那么一楼与六楼可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相邻权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作为区分,即使在物理上没有相邻,只要是在建物维护或修缮必要范围内,就可以行使相邻权。

 

 

(二)相邻权的内涵

根据相邻关系,相邻权人可享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发生主要基于两类相邻关系:

1.相邻利用关系

一处不动产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相邻不动产的协调与配合。如甲乙两块土地相邻,甲地有水源,乙地无水源可取,乙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支付偿金而请求使用甲地的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甲地用水。

2.相邻妨害关系

当不动产之间受到来自相邻不动产的侵扰时,需要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不使邻地受损害或发生损害行为,需向受害方补偿或赔偿的义务。

 

(三)相邻权法律特征:

 

 

1、 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四)相邻权的分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相邻通行权: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

 

第二,施工相邻权: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第三,管线相邻权: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却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

 

第四,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五,防险相邻: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

 

第六,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第七、通风采光权:指的是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通风和采光。

 

第八、地界相邻权:指相邻两方的土地相邻,一方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第九、共墙相邻:指的是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共墙的维修应或翻建,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共担。

 

二、从案例数据看相邻权

借助“无讼”案例检索平台,以“相邻权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为7292篇,通过图表数据,我们对司法实务中的相邻权案件情况做一个直观的展示。

 

 

上述两个图表反映了相邻权纠纷下不同关键词、案由分布的数量情况,在相邻权纠纷下主要以“相邻关系”纠纷为主,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常常伴有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所以它的数量仅次于“相邻关系”。在案由部分可以看到相邻权纠纷主要发生在物权领域,在行政、刑事领域也有少数案件涉及。

 

上述两个图表分别是法院层级比例以及审理程序使用情况,反映了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高,也侧面反映相邻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案件大多数提起了上诉。

 

上述两个图表分别是文书性质和裁判年份案件数量。文书性质中以判决结案的比例和调解结案的比例形成鲜明对比,意味着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需要借助法官的裁量做出判决,裁判年份的数量图曲线也反映相邻权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年案件未统计在内)相邻关系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焦点问题。

 

 

 

三、以案释法

 案情:毛某甲、毛某乙二人均是峡江县罗田镇村民,且为邻居。毛某乙将化粪池建在毛某甲家的水井和厨房附近,后毛某甲计划拆除旧房重建新房,建房使用的机械需在毛某乙房屋右侧的空地通过,因毛某乙在空地上堆放了石块等杂物使机械无法通行,导致毛某甲建房受阻。经多方调解无果,无奈之下毛某甲将毛某乙告上法庭,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拆除化粪池并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峡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毛某乙应为原告毛某甲供必要通行便利,原告毛某甲应合理占用空地,并驳回原告毛某甲要求毛某乙拆除化粪池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判断容忍义务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社会一般人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如果超过了合理限度,即便是合法行使权利,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失赔偿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被告毛某乙修建化粪池属于清洁环境的设施,设有排污管道,并未出现占用地面以上空间和造成原告通行、生活不便的现象。结合农村现有的居住环境条件,被告毛某乙将化粪池建在毛某甲家的水井和厨房附近没有侵害毛某甲的权利。

同时,被告毛某乙在其房屋旁边的空地上堆放石块等杂物阻碍毛某甲机械的正常通行,侵害了毛某甲的相邻通行权,其空地作为建房机械通道,被告毛某乙应为毛某甲的正常通行提供便利,故原告毛某甲有权要求排除被告毛某乙排除机械通行的妨碍。

                                                                                           案件来源:峡法宣

 

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相邻权案件,而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其法律依据相对较少,有许多其他案件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在下一期,我们将对相邻权的审判难点以及相关案例做进一步阐述。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