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成功案例>共有人下落不明,依法律规定要求分割房屋却被驳回,二审如何翻盘

共有人下落不明,依法律规定要求分割房屋却被驳回,二审如何翻盘

发布时间:2018-09-17 点击数:1238

案情回顾

林女士的妹妹未婚无子女,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还有一个哥哥早年去了香港,已经失去联络。

通过诉讼林女士继承了三分之二的房屋份额,剩下三分之一法院保留给了她的哥哥。

办完继承后林女士想把房子卖掉,于是委托宏力律师向法院起诉失联的哥哥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宏力律师

诉讼方案及审理结果

宏力律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林女士的要求,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市场价格购买哥哥的三分之一份额。

尽管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但一审法院却以林女士没有重大分割房屋的理由,而且被告也没有同意进行分割,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请。

 

宏力律师继续代理上诉到中院,并由林女士向法院书面承诺,如果哥哥或者哥哥的继承人回来就房子三分之一份额升值损失主张权利,林女士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支持了林女士以市场价格购买哥哥三分之一份额的请求。

点击查看更多

 

宏力律师

案后分析及温馨提示

按分共有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是物权法明确赋予按分共有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支持房屋共有人的分割诉请,即使支持也倾向于拍卖分割的方式。

折价分割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分割方式,而且是写在拍卖、变卖分割之前的,从法律条文理解应该是优先于拍卖变卖的一种分割方式。而且折价分割成本较低,对双方都有利。

宏力律师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坚持合法诉请,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以往审理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注重房屋在物理构造上是否能够区分。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城市房屋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折价(购买对方份额或由对方购买自己的份额)、拍卖(卖掉房子按份分钱)。

《物权法》这样规定,是出于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共有状态是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通过诉讼分割消除共有状态,能够有效减少这种浪费。现在请求法院分割房屋胜诉的概率也越来越高,共有人既有权利要求拍卖房屋分割价款,也有权要求按照市场价购买对方的份额来达到分割目的。如果有房屋需要分割,可以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分割方式,争取将房屋的利用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