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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住户入住十年无法办证,宏力律师出手解决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40

 
案号:(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3号
处理结果: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证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三十名原告与被告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A在原告支付部分房款后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在办好房产证后支付余款。2004年被告A在收取七万元首期款后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原告居住十年期间,被告A一直没有为原告办证,且在2008年3月,将房屋登记在被告B名下。
 
    由于被告A拒绝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办证事宜,三十名原告委托宏力律师希望能将房产证事宜办妥。
   
二、宏力律师诉讼策略
 
    宏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审查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等资料,也向各政府机关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发现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的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 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房产不具备过户手续。
 
    购房合同显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经过宏力律师调档查询得知,该土地已于2008年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并完成规划验收和初始登记,已具备过户登记条件。
 
    第二, 多数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
 
    多数原告至今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目前广州市法院统一要求,请求办证的原告应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宏力律师分析后认为原告购买房产的时间为2003年,而广州的限购政策于2011年起实施,且该房产在2008年已具备了过户登记的条件,因此即使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应影响原告要求被告A为其办理产权证的权利。
 
    第三, 房产权属登记在被告B名下,但合同相对人为被告A
 
    原告与被告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合同权利的对象应为被告A。但宏力律师通过查册得知,房产已于2008年登记于被告B名下。后宏力律师通过工商查档,了解到被告B由被告A和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设立。根据宏力律师的办案经验,办理过户时被告B理应知悉原告和被告A的关系。因此被告B应承担协助办证义务。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所有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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