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已大确权,村民可分户办证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611
2、国家划拨土地,村民集资建房,建好后,以村委名义已大确权,村民能否分户办证?
【宏力律师解读】
村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该国有土地的用途,村民集资建房,按照相关规定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整栋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之后办理“小确权”(即为村民分户办证),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即可办证。
【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第八条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一)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或者划拨用地权利人申请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用地资料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
(三)房地产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四)继承由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
(五)遗赠由受赠人申请转移登记;
(六)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七)房屋灭失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可以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八)土地使用权消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
(九)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处理决定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
(十一)房地产变更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十二)房地产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十三)直管房的私房部分的权利人可以以共有人的主体身份申请单方登记;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序号 | 资料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
2 | 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 | 复印件 | ||
3 |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 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划拨通知书 | 1 | 复印件 | ||
4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 | 1 | 复印件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 | 1 | 复印件 | |||
6 | 拆迁或征地结案材料 | 1 | 复印件 | 划拨地块涉及拆迁或征地的 | ||
7 | 地籍图 |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2 | 原件 |
第七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以及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用于开发项目或自用的,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还需提交欠土地出让金项目申请确权的报告 | |
2 | 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 ||
3 | 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 | 复印件 | ||
4 |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 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 | 1 | 原件 | 合作开发或开发自有房地产的 | |
5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1 | 原件 | |||
6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 | 1 | 原件 | |||
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发票 | 1 | 原件 | 属有偿取得的土地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 1 | 原件 | |||
9 | 移交函件、批文(部队转制,军转民用地) | 1 | 原件 | 属部队建房的 | ||
10 | 房屋报建文件及附图 | 报建审核意见书 | 1 | 原件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 原件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1 | 原件 | |||
13 |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罚款收据 | 1 | 原件 | 存在违法建设的 | ||
14 | 规划验收的竣工图纸 | 1 | 原件 | 没有竣工图的,可提供报建图 | ||
15 |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1 | 原件 | ||
16 | 房屋门牌证明 |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 1 | 原件 | ||
17 | 其他资料 | 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 1 | 原件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 2007年10月1日之前的提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 |
18 | 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 | 1 | 原件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 实测面积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情况不相符的 | |
19 | 合建合作合同 | 1 | 原件 | 合作开发的项目 | ||
20 | 预售许可证 | 1 | 复印件 | 属于出售的 | ||
21 | 楼盘单元明细表 | 1 | 原件 | 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 ||
22 | 移交房屋证明 | 1 | 原件 | 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市政用房、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的及直管房拆迁的 | 市政用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建委、市道路扩建办出具的证明文件 教育配套用房的移交须提供教育局、国资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它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的移交须提供相应接收单位证明 直管公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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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律文书 | 1 | 原件 | 房屋来源经人民法院判决的 |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 |
24 | 自编地址和实测登记地址一一对应的说明 | 1 | 原件 |
序号 | 资料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 1 | 原件 | ||
2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 1 | 复印件 | ||
3 |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 土地所有权状或旷地证 | 1 | 原件 | 历史上已办理土地登记的 | |
4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1 | 原件 | |||
5 | 房屋报建文件及附图 | 报建审核意见书 | 1 | 原件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 原件 | |||
7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1 | 原件 | |||
8 |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罚款收据 | 1 | 原件 | 存在违法建设的 | ||
9 | 规划验收竣工图纸 | 1 | 原件 | 没有竣工图的,提供报建图 | ||
10 |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1 | 原件 | ||
11 | 房屋门牌证明 |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 1 | 原件 | ||
12 | 其他资料 | 合建合作合同 | 1 | 原件 | 合作建房的项目 | |
13 | 法律文书 | 1 | 原件 |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 |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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