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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租屋被人占用,没有宅基地证的屋主可以夺回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00

    1、A的父母在增城农村有祖屋一座(没有宅基地产权证),A父母均已去世,且A的户口已迁出,村委确认房子是A家所有的,但是目前房子一直被第三人占用,应当如何解决?


【宏力律师解读】

    这种情况,A需要处理的有两个问题:

    (1)该祖屋的产权登记问题;因为该祖屋为宅基地房屋,必须是本村户口的居民才能申请办理该祖屋的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A户口已迁出,需将户口迁回本村,才能申请该祖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该祖屋的实际使用权问题;A可以找村委协助,与占用该祖屋的第三人协商,让其腾空该祖屋,返还给A家使用。

   (3)如上所述,A取得祖屋权属证明的可能性较小,即便A通过起诉方式要求第三人腾空房屋,我们认为其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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