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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反目成仇,竟是房产权属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07

【案情回顾】
    赵某(女)与王某德系夫妻关系,王某明系二人长孙。1995年王某德与当时仅10岁的王某明联名购买一套房产,后将该房产转到王某明一人名下。2013年,赵某以王某德1995年动用家庭共有财产为王某明购房,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以王某明为被告,王某德为第三人,要求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为赵某与王某德共同所有。受第三人王某德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王某德表示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希望能稳妥解决。
 
【庭审实况】
    法庭上代理人首先向法庭明确本案系家庭成员间纠纷,并陈述了1995年第三人于被告联名购房的背景是被告王某明父母离婚,作为爷爷的王某德为孙子将来能有生活保障而以代理人身份和未成年的王某明联名购房。这一购房行为即合法也合情理。被告方也提交了证据来证明购房资金是有被告母亲向亲友借来的。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购房出资情况。被告及第三人要求法院应从维护交易及物权登记稳定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诉求。
    审理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点评】
1、赵某与王某德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的收入都应视为双方共有财产。如果王某德确实出资为他人购房,显然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
2、王某德与王某明联名购房行为本身不能证明购房资金是王某德支付,原告方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购房资金系王某德一人支付。
3、本案被告王某明与原告系同一家庭成员,即使原告能够证明购房资金全部由第三人王某德支付,法院也不应该认定购房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
    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特别是重大财产处分或支出应该经过双方协商。司法实践中不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第三方赠与重大财产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但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的重大财产支出或处分,都应该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本案中即使原告方有证据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第三人支付,其诉求也不应该得到支持。第三人为其他家庭成员购买房产,即使未经妻子同意,也不应认定这一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非原告确实因此生活困难。而且本案被告在成年后还一直履行照顾第三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是合乎法理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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