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协助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21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使司法裁判得到切实执行,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地产未进行初始登记,我局仍应依法协助执行,直接为购房业主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一)作为案件执行标的的房地产虽未进行初始登记,但依法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法院作出了转移房地产权属的生效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并已经送达我局协助执行。 在协助执行后,就协助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人民法院反映。 附件: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粤高法发[1998]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国土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