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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32

海珠、南沙、白云、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中心),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中心),花都区房地产交易所、萝岗区房地产管理所,中心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交易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1月18日(不含)起,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人11月18日(含)之前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首付款,如能提供认购书、电子记账单原件及经交易双方确认的情况说明,准予仍按照穗府办﹝2013﹞14号文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即自购房之日起算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办理购房手续。
 

  三、其他事项仍按穗房交登〔2013〕316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心督导审查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