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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协议隐秘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08

   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是否判决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如何公平得到共同财产的应有份额。其中,财产分割是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写假借条等方式来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而冯女士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后以事后签订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转移财产,因此将丈夫与其合同相对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无效。
 
    【案情简介】
 
    冯女士与王先生原为夫妻,2007年离婚。2010年12月底,冯女士发现王先生2000年8月3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于2000年9月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但王先生称是李先生因身份证丢失,借用自己的身份证买房子,后面的手续均由李先生办理,与自己无关。而李先生也称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借用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合同不是王先生所签,购房款也不是王先生所付。由于自己经常不在国内,所以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子与王先生夫妻没有任何关系。冯女士则认为李先生是为了帮助王先生离婚的时候转移财产,才与王先生签订借名合同。因此,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以王先生名义购买,且各种款项均为王先生支付。李先生主张其系借用王先生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自2000年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与常理不符。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和李先生制作虚假协议具有高度可能性,李先生和王先生并无真实的借名法律关系。缔约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宏力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间公寓,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理,因此冯女士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但本案关键的一点就是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借名买房合同所购买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借名买房合同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借名购房的行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冯女士与王先生在分割该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律师提醒,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担心和苦恼对方转移财产,如果财产是动产或者成为了动产,常常因为难以控制而束手无策。律师建议:对于转移不动产的,若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不动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应保留好购物发票以便在起诉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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