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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16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2003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以来,各区(县级市)积极开展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面积覆盖率达96.2%,位居全省前列;实现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管理“一张图”,在全省率先完成村镇建设用地1:500大比例尺测绘全覆盖,对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成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全面开展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明晰权能,是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有助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的现实需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用途、权属等各类要素,摸清土地利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夯实土地管理的基础,提高土地利用的水平。通过赋予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力推动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再提升。
 

  (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根本条件。
 

  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范围和内容,是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这一基本生产要素有效配置,有利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明确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一)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各区(县级市)要将其列为今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
 

  1.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凡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旧村改造项目不予办理。
 

  2.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90%以上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具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加快登记发证,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保障。未进行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办理流转手续。“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已完成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纳入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90%以上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级市)在现有1:500村镇建设用地地籍测量的成果上,复核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上盖房屋情况,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已完成改造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纳入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健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
 

  5.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基础上,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林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动态数据的汇交和共享,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地类全覆盖。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2011年9月底前)。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各级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规程、完善技术规范、准备工作底图等。
 

  2.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9月)。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全覆盖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成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实时共享,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的信息化建设。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完成各区(县级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数据汇总、成果汇交。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及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三、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一)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
 

  全面落实《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颁发证明书。指导和监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章程、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独立、完整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经验。
 

  各区(县级市)要以集体经济联社为单位,对该辖区范围内的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2012年9月30日前做到“一揽子”集中办理登记发证,并同时提交经所在镇(街)核准的该集体经济联社范围内各类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应发证宗数及面积。土地总登记截止后,新增宗地需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各项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及产权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批准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建设房屋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未经批准建设房屋或虽经批准但房屋存在扩、加、改建的,暂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应在土地登记簿及土地权利证书上予以记载房屋情况。
 

  (四)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宗地,经协商后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按共同共有申请登记发证的,按共有宗地办理土地登记;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地块单独备案、统计。
 

  (五)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各种地类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一张图”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的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数据要和国土部门负责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实现共享,林地所有权权利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证书要实现登记要素互相注记。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广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审定全市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指导监管各区(县级市)的登记发证工作,配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核查、数据汇总等工作,编印《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
 

  (二)注重分工协作。
 

  市领导小组成员中的法制、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平台,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牵头编制工作方案及技术指引,组织制作工作底图,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农村土地调查,组织对全市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监理和自检,建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等;市法制办依照职责,负责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盖房屋的规划管理与审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清查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情况及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集体林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及林地所有权数据汇交;市“三旧”改造办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三旧”改造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落实层级责任。
 

  各区(县级市)政府作为开展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各镇(街)政府负责本镇(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各村(组)的权属界线的调查核定、登记申请、争议调处等各项工作。各镇(街)要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四)切实保障经费。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外业调查、地籍测量、调档查册、登记发证等各项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县级市)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加大宣传力度。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参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物业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覆盖面广,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各区(县级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专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