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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建花园,邻居起诉是否胜诉呢?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46

    【导读】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及人行道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个人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不能占用业主共有空间。业主擅自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空间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向法院起诉。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擅自破坏绿地的,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
 
    一、案情简介
 
    苏某与许某为某别墅区业主,两家房屋南北相邻位于小区西侧,房屋西侧为小区公共绿地。2006年10月间,许某未经批准,在房屋西侧部分公共绿地上铺地砖,并修建铁艺围墙,安装大门,将绿地围挡。现场勘查测量,围墙东西长28.60米,与小区院墙相连,围墙南北长9米,与某房屋北侧相连,围墙门垛处高约2米。
 
    苏某认为许某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公共权益,对其住房产生遮挡,妨碍了其使用公用道路与公共绿地,同时给其景观、生活质量等造成很大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建造违章停车场、大门及围墙并恢复原状。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未经批准在公共绿地修建围墙,将绿地围挡,破坏了公共绿地的景观环境,对苏某的景色观瞻权造成妨害,因此,判决许某拆除修建在公共绿地上的围墙并恢复原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正觉律师分析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并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此规定,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制止,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许某破坏小区绿地属于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擅自占用场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小区业主的苏某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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