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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11
  胡小姐:上个月我母亲去世,留下一房产和部分存款,我有一个弟弟,是我父母在13年前收养的,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我想咨询一下,他跟我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宏力律师: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综上,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若你弟弟和你母亲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那么你弟弟跟你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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