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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房发还政策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3924
1.国家和省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发还范围:一是对属于错改性质的房屋,无论是国内业主还是华侨房屋(包括: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是出租的空房);二是对解放后华侨汇款回国购、建的房屋(时间:1949年―1958年)。过去已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按照政策要求一律撤销改造。
2.广州市侨房发还界限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和《关于加大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0]31号)规定,广州市明确了华侨房屋政策发还界限是:1.住宅用房可全部发还;2.非住宅用房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发还;3.对祖国建设及统一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由侨务部门出具证明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最新政策文件
2005年底,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明确:“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2006年5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70号),明确“我省各市、县过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市、县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进行处理”。
4.侨房身份认定
落实政策侨房发还的侨房业主身份,由市侨办及市属区、县级市侨办出具证明,具体版本格式:《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5.房屋发还程序及收件资料
所有房屋发还,业权人可持以下资料,直接到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产权地籍科(或房屋管理科)提出发还申请。资料如下:
1)房地产证 (含解放前契证,复印件、一份);
2)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发还申请书》(原件、一份);
5)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业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6)如属侨房的,须提供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委托书属于境外委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委托人在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